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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确定社会主体及其承接相关职能的通知

点击: 2014-02-12 06:57:21

粤科函人字﹝2014﹞45号

有关承接主体单位:

  根据《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(第一批)》(粤府令第169号)和《印发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》(粤机编[2012]22号)的要求,经过竞争转移的有关工作程序,现确定由下列社会主体及其承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转移的相关职能:

  一、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,承接“高新技术产品认定”、“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(集团)认定”等2项职能。

  二、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,承接“国家级创新型产业集群申报审核”1项职能。

  三、 ,承接“国家级新产品计划审核”1 项职能。

  四、广东省专业镇发展促进会,承接“专业镇认定”1项职能。

  五、广东省科学学与科技管理研究会和广东省未来预测研究 会,承接“省重大科技成果登记核准”1项职能。

  请据此做好相关事项交接,承接期限以协议书为准。

广东省科学技术技厅
2014年1月15日


中国未来研究会 广东省技术经济研究发展中心 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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